法規與公告
經濟部公告: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為落實遊戲活動資訊之揭露,減少因資訊不足衍生之消費糾紛,爰修正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增訂機會型商品機率之定義與機率揭露之範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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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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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1 06 11 日經工字第10104604110號公告

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契約內所稱線上遊戲點數(卡),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

前項點數(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本契約內所稱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範圍,不包括可區分之附贈點數(卡)。無法區分者,所有點數(卡)均在履約保證範圍。

 

壹、應記載事項

 

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卡),其為實體卡者,應將以下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實體點數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其為非實體卡者,應記載於購買時之網頁或其他消費者明顯可知悉或瀏覽之處。

 

一、    發行人及線上遊戲點數(卡)消費資訊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網址、電子信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本點數(卡)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本點數(卡)之發售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

(四)、使用須知。

(五)、本點數(卡)若有附贈點數,而依「定義及適用範圍」約定,附贈之點數因與購買之點數可區分,致附贈之點數不提供履約保證者,視為消費者先行使用無履約保證之附贈點數。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點數(卡)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自購買日起至少一年。但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本點數(卡),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點數(卡)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點數(卡)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點數(卡)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點數(卡)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兌換等值之服務或商品。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網址、電子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使用或登錄期限。

二、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點數(卡)餘額不得消費」。

三、    不得記載免除兌換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或過失責任。

七、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經濟部公告修正「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前於九十 五年七月六日訂定,並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二 十一條發布施行。嗣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係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 日修正部分條文並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茲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推動健康遊戲環境,特就棋牌益智娛樂 類遊戲研擬提出相關措施,考量目前我國之棋牌益智娛樂類遊戲分級 級別較低,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環境,並落實兒少健康遊戲環境與消 費者之權益保障,爰將遊戲類型及分級更加細緻化,以遊戲結果是否 會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為級別提升之要件,調整棋牌益智娛樂類遊戲 之分級級別,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健康遊戲環境,使遊戲類型分級更為細 緻,將單純「棋奕類遊戲軟體」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 體」分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使兒少更能選擇適齡遊戲,並使我國分級級別與國際接軌, 爰將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 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修正分 級級別為輔導十五歲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修正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之遊戲結果未直接影響 虛擬遊戲幣增減之分級級別,列為輔導十二歲級。(修正本條 文第七條)

四、 配合現行「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已重新分類、定義並 修正分級級別為輔導十二歲級或輔導十五歲級,爰將此類型遊 戲從原保護級條文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 配合第二條用詞定義之修正,將情節標示與警語標示等相關條 文用語酌修,以使規範用語一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

六、 考量本次修正對現行「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業者影響 較大,爰給予業者配合履行義務所需時間,明定本辦法修正施 行之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相關完整修法內容可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7221&log=detailLog

經濟部公告修正「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修正名稱為「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8年1月8日生效。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訂定,期間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進行部分條款修正。迄今,因載具多元與遊戲型態改變,原規範已不敷對應目前遊戲商業模式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爰此,本次修正將本事項擴大適用於手機APP等遊戲;另就業者停運、提供機會型商品資訊及限制消費者遊戲外之交易以減少詐騙發生等相關規範一併納入本次修正,以期本事項與時俱進並切合實務,進而降低爭議。

  

       本事項修正草案共計應記載事項二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十一點,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因應實務上消費者申請帳號流程,修正雙方當事人資料記載方式;另對於業者依本事項所為之通知方式,修正為依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所登錄之通訊聯絡資料,以切合實務。(修正本事項第一點、修正本事項各點之通知方式)

二、考量實務上對於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消費其退費處理常有爭議,增訂應記載相關處理流程與警語標示。(修正本事項第二點)

三、明定業者應就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資訊揭露。(修正本事項第六點)

四、 鑑於消費者帳號遭非法使用或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有進行查證必要,俾利業者提供協助,次考量涉及第三人之盜用爭議易衍生後續處理糾紛,爰配合實務運行狀況酌修文字。(修正本事項第八點)

五、為避免消費者私下交易、共用帳號等行為衍生消費者與第三人間紛爭,爰明定消費者之支配權限於遊戲服務範圍內。(修正本事項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六、為使消費者與業者均能確切知悉契約終止之重大情事,避免爭議,增訂近年具實務共識之終止事由與相關規定;並明確規範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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